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的履 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将所拥有的货币资 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自愿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分公司。
受赠人: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 弱势群体、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
第五条 主体清晰:公司对外捐赠应以公司作为捐赠行为的主体,公司经营 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业务范围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一)济困、扶贫:帮扶中国贫穷地区,重点是解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并致力于提高受援助地区人民自我实现的能力,以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 实现脱贫致富;
(二)赈灾:为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
(三)助医、助学、助教:为贫困地区人民提供医疗帮助,资助特殊疾病的 研治;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社会普遍知识水平;
(四) 助残、助孤:帮助孤儿及残疾人士解决生活困难,帮助社会上其他 需要关爱的社会弱势群体等;
(五)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事业;
(六)其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类型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且需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 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未达到上款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属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其中,董事会将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同一对象进行的捐赠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 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同时报公司内审和信息披露部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 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
第十五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建立捐赠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相 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